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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标准

2019-06-11 16:21:29     浏览: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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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要求,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持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使用登记证;

  2、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替代的清洁能源工业锅炉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3、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1)在整治期间不符合国家、省、泉州市及该市新出台的工业锅炉整治相关要求的;

  (2)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

  (3)在意见发布之前,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报停使用的。

  为方便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现场验收及资金兑付分2个批次进行集中受理,其中,第一批次于2019年5月31日前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批次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

锅炉补助标准为:

1、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按照拆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补助;

2、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在前款拆除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建清洁能源工业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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