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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2019-11-08 03:48:57     浏览: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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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实施)。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了解更多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相关信息请拨打中正锅炉咨询热线:13506151202,并获取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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