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
SZL系列燃煤蒸汽锅炉燃油燃气锅炉
DHS角管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
SHL生物质散装蒸汽、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
RYQ系列熔盐炉循环流化床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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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大连
加大燃煤小锅炉(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8年,拆除市级以上工业园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49台。取缔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265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
2、甘肃酒泉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对于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地区,若集中供热不通、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负荷达不到要求,可考虑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方式;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年〕227号)有关要求,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加强锅炉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已有的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及时将已淘汰、僵尸锅炉从数据库剔除,确保锅炉数据真实可靠。
4、湖南省
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利用,关停拆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2018年地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2019年县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地级城市非建成区和县级城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
5、河北沧州
(1)燃煤锅炉
2019年9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
2019年9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羽脱除治理,达到相关控制要求,基本消除冒“白烟”现象。开展湿法脱硫有色烟羽和石膏雨脱除治理,加装净烟气换热器(MGGH) ,配置烟气余热利用系统,快速提高烟囱入口烟温至80 ℃以上,夏季(4-10月)冷凝后出口烟温应达到48℃以下,烟气含湿量11.0%以下;冬季(11月-次年3月)冷凝后烟温达到45℃以下,烟气含湿量9.5%以下,鼓励加装湿式电除尘器去除烟气中硫酸和硝酸盐颗粒。
2020年底前,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保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执行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2)燃气、燃油、燃生物质锅炉
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总台数三分之二以上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其中,中心城区所有燃气锅炉和全市所有工业、商用燃气锅炉要全部完成低氮改造治理。
2020年6月底前,现有燃气锅炉应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5mg/m3、10mg/m3、30mg/m3;现有生物质锅炉要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20mg/m3、30mg/m3、150mg/m3;现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mg/m3、20mg/m3、80mg/m3,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新建燃气、燃油和生物质锅炉同步执行上述标准要求,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以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超低排放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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